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按照校(院)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委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党员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和服务科室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将党的建设与中心业务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二)在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工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团结带领职工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学部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书记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七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职能部门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部门,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 1 次党委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党委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学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学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党委书记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党委经常性的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党委要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党委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锤炼,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