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委员会党组织运用监督 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7浏览次数: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学部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学部各级党组织是指党委、各党支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促使党员干部干净干事、谨慎用权、廉洁从业、健康成长。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学部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监督再监督责任和协助党组织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党组织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和校(院)重要工作安排,落实学部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学部高质量发展中,担当作为精神不够足,创新意识不够强,攻坚克难办法不够多、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四)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服务群众不够深入,工作方式简单,遇事有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五)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纪问题的;
(六)联系师生员工不够密切、服务师生员工不够深入,解决师生员工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七)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师德师风、科研道德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八)在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不合格的;
(九)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
第八条 党组织对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九条 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向党组织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职务分级负责,按照规定报请批准,一般由各级党组织决定:
(一)对于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校(院)党委书记批准,由校(院)党委书记或者分管(联系)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二)对于中层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校(院)党委分管(联系)的领导班子成员批准,由校(院)党委分管(联系)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学部党委书记组织实施。
(三)对于科级党员干部,应当经党委书记批准,由其所在的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
(四)对于其他党员干部,应当经其所在党支部书记批准,由其所在的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
(五)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党的工作部门,教学办公室、科研与学科办公室、财务科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工作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由上述部门提出实施对象的建议名单,依照本条前四款规定的批准和实施程序,由上述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
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组织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
对相关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对纪委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分级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科作为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档案材料,按照季度统计汇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各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由其负责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将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学部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党委将加强对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部纪委、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表

附件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表

实施主体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实施对象 姓名   职务  
方式 £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约谈、批评教育
£限期整改
£责令作出检查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通报
£诫勉
情况记录 (请注明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时间、地点以及事由,载明实施对象的态度认识等情况,可另加附页。)